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书,需补地价的,还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改变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构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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