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声明灭失,并向登记机构报失。申请补发的,经审查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一致且已按照规定声明灭失的,并在新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