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权利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终结,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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