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