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撤销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