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构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房地产登记费的一定比例应当列入登记赔偿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登记机构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责任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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