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房地产登记价格百分之五的标准处以罚款;获得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登记,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房地产登记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