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