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由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