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政府或者其授权机关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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