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地役权登记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登记机构申请储备土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地役权登记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登记机构申请储备土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