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