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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