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或者其他登记信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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