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置不动产登记簿,按照宗地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以供查阅、复印。
不动产登记簿、地籍资料和房地产原始凭证应当永久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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