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当同时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或者他项权不予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