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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