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