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