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