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视为无效。不动产登记簿有涂改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查核原始凭证,并以原始凭证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查核原始凭证,并以原始凭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