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
(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者政府确认的名称;
(三)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者政府批准的名称;
(四)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五)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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