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提交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为正本。不能提交正本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经登记机构核实无误后,加盖核对章收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