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为申请登记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房地产申请登记的,按照受理登记申请编号先后顺序予以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