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为申请登记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房地产申请登记的,按照受理登记申请编号先后顺序予以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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