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