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成果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同业担保业务。 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可以引导担保机构对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担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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