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和基地,集聚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 鼓励技术成果在本市实施技术转移。对技术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