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下列服务: (一)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咨询与评估; (三)技术集成和运营; (四)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 (五)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六)技术投资、融资;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