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实现区域间科技信息共享和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资质互认,加快技术转移要素流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