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以下简称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技术转移有关的规划、计划; (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运行和管理; (三)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 (四)推动技术转移交流、合作; (五)技术合同登记与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六)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