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技术转移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技术转移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进技术转移的产学研合作; (四)维护技术转移市场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国资、税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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