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技术转移工作部门或者技术转移专员,负责收集、识别企业技术成果,分析企业技术能力和技术需求,研究技术成果运用和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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