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等岗位,引进企业科技人才,开展技术转移研究和教学工作。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企业可以选聘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