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技术成果; (二)保护和推广技术成果; (三)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其他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