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