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