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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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的政策措施,为高端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加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及其载体建设,为技术转移提供中试熟化、技术集成与运营、技...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 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识别、收集和...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体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客座教授...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技术转移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技术转移工作部门或者技术转移专员,负责收集、识别企业技术成果,分...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以下简称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技术转移平台,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技术集成、中间试验等服务,促进技术转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实现区域间科技信息共享和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资质互认,加快...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下列服务: (一)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经费专门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技术转移机构和...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和基地,集聚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成果质押...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为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和...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二十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转移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评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诚信监督和信用评...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受市科技部门委托,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挖掘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需求,推广行业技术品牌。 技术经纪人行...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应当从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投产产生效益的,应当连续十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与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约定...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技术成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并以股权方式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披露,并...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运用实行专项财务核算。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向...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技术转移方面进行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对在技术转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技术转移经费的,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拒不配合进行成果运...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