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应当从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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