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且技术成果完成人未提出有偿受让或者运用要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将技术成果移交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由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委托专业交易机构实施交易。交易不成的,由市科技部门许可他人运用,并将许可情况告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