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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