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技术成果完成人有权对技术成果进行运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成果完成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移交技术成果资料。该技术成果运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等比例分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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