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挖掘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需求,推广行业技术品牌。 技术经纪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并会同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建立技术经纪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在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技术经纪从业人员的投诉情况及信用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