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受市科技部门委托,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技术转移制度建设; (二)技术转移的效率和成果; (三)技术成果转让费相对于研发资金的投入产出率; (四)技术成果转让费相对于技术转移机构经费的投入产出率; (五)市科技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确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及其他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