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为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融资型综合金融专业化服务等金融业务,为技术转移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技术转移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