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