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技术转移经费的,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载于技术转移诚信评价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予受理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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