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技术转移方面进行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市、区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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