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披露,并可以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技术转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