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技术成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文件作为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认定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