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并以股权方式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直接持有股权,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