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拒不配合进行成果运用活动的,由市科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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